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政策承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对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