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制定、修改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和风险评估。

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应当保持稳定;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时间,为民营经济组织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宣传解读、工作指引等方式,指导、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在适应调整期内符合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