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