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民营经济政策措施跟踪落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涉民营经济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