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