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科技等部门应当健全技术研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注重从民营经济组织和产业实践中提出应用研究任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实施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大创新平台等向民营经济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