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数据共享等交流活动,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等开展协作配套,共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