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投资、技术对接、场景开放、数据共享等交流活动,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等开展协作配套,共建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