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数据等部门应当通过开放、授权运营的方式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供给公共数据,加大交通物流、商贸消费、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物联网等领域数据应用开放力度,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新场景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