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措施,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政策体系,并在人才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创新人才。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通过订单培养、工学交替等方式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支持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定岗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
本省完善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价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自主进行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本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