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的普惠性政策,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限制或者设置隐性条件:
(一)各类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资质资格等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的办理;
(三)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四)政府资金安排;
(五)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能耗指标分配,碳排放配额管理;
(七)人力资源服务,职称评定,人才评价;
(八)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
(九)评比表彰、创建示范;
(十)其他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