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资本可以控股。

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股政府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