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省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相关省、市合作,以要素自由流动和政务服务一体化为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