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指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和企业等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