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指导职业学校、行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和企业等主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学校应当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