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支持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选派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基地,校企共建“双师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为职业学校新入职教师、骨干教师和教师团队提供高水平校企合作培养培训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