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对接本市主导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链条布局和行业发展、民生领域,推进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可以按照学徒培养协议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及转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