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第十条有效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