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第六章 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兼顾其他各项用水,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