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变更保护规划、调整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等相关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