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报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