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报批和备案程序执行。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