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