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公共场所的,应当登记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外国人就业许可等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从业人员包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公共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经营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营业场所出入口等公共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保证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公共场所设置的包厢、包房,不得安装内锁装置,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

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还应当依法向市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