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其布局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旅馆的,应当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财物寄存和日常巡查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建立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部门或者保安人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