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动经营主体登记、行政许可等信息的协同采集和共享使用,相互通报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通过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