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养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鼓励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