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代表活动、代表履职学习培训等经费以及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关补贴,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民族乡、镇财政困难的,由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代表经费和补贴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确保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