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代表进村、社区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需要,做好组织安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