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