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七条有效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