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