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明确清楚,案据充分合理,方案具体可行。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经修改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