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护维修第三十八条有效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照明效果或者妨碍安全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