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照明效果或者妨碍安全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