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