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企业应当落实培养产业工人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保障产业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享有劳动权益。鼓励企业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