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