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四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纠治劳动领域违法侵权行为。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市、区(市)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