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工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组织、代表产业工人就涉及产业工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在产业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