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企业组织开展产业工人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并可以使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工会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站点,为产业工人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援助等服务。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产业工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