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应当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发挥产业工人主力军作用,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