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总工会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组织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