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活动,推动打造先进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优势产业集群,为生物医药与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低空经济、数字经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落地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