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建设,推动梅州金柚、嘉应茶、客都米、寿乡水、南药、脐橙、竹产业等农业产业规模化、品牌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返乡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本区域各类型人才与创新创业主体对接。

鼓励村民以委托、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房屋,交由创新创业主体统筹经营。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