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综合保税区应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吸引创新创业主体入驻,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提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服务,开拓跨境电商、大宗商品进出口等新兴领域。
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园区等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从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到规模化生产、市场应用的全链条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生产制造、产业链配套和应用场景支持。
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园区等建立协同发展机制,通过“飞地园区”、“反向飞地”等模式,强化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实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