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第二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条有效政务和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依托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集中汇聚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服务的入口,明确审批时限,统一对外服务。各有关部门汇聚的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共享服务信息,非涉密的产业数据、市场需求数据等,经数据主体确认后依法向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