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