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周边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禁止在学校周边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设施。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移学校或者迁移、拆除、关闭企业和场所设施。
禁止在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