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