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等学校等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