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