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景区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