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景区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学籍、学历的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