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