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其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民办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生,任何行政部门和单位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附加招生的限制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